化妆品检查规定?

[field:writer/] 景门街化妆网 2024-12-16 21:57 0 0条评论

一、化妆品检查规定?

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以下简称许可

检验),规定了检验程序、检验报告的编制、检验项目、检验时限和

样品数量等要求

二、化妆品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三、化妆品驱蚊规定?

随着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驱蚊产品的安全性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4年6月,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依据GB 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QB/T 4147-2010 《驱蚊花露水》等标准对60批次蚊香、20批次驱蚊花露水进行了检测。

结果表明,有34批次蚊香和2批次驱蚊花露水添加有未经登记的杀虫药剂,2批次蚊香使用的杀虫药剂超出允许添加的剂量,其中6成以上的儿童驱蚊产品存在问题。此检测结果一出,各大媒体纷纷进行报导,将本就一直是非不断的驱蚊产品又一次推向了风口浪尖。

四、化妆品规定材质?

化妆品包装的所有材料均应无毒且安全的,下面我们从六个方面来说明。

1.瓶子(包括塑料瓶和玻璃瓶)

1.1瓶身完整,稳定,笔直,光滑,厚度基本均匀。没有冷爆,裂纹,明显的疤痕和变形。

1.2瓶口应笔直且无毛刺。匹配结构(例如螺纹)应处于良好状态且直立。

1.3瓶子的内外都是干净的。

1.4瓶子和盖子紧密配合,没有滑动齿,松动和泄漏。

2.袋子(包括纸袋,塑料袋和复合袋)

2.1不应有皱纹,划痕和气泡,并且颜色应与标准样品一致。

2.2密封应牢固,竖立,不得有开孔,穿孔,膏(液)漏等现象。

2.3复合袋牢固复合,涂层均匀

五、药店化妆品规定?

药店经营化妆品需要重新申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该注明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同时兼营食品、保健品、日用百货,就可以经营化妆品,不需要重新申办,但是如果《营业执照》上没有,可带上原执照一正本和两副本、公章, 去工商局填写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提交申请书,申报成功后,旧执照正副本一起收回,五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照。

六、化妆品销售规定?

实体店销售的话就去工商局办理登陆营业执照这些。化妆品销售条件:

第一:选择经营场地租赁管理费、印花税(业主出),场地需有房产证或经租赁所登记的租赁合同书;

第二: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最好办理消防批复;

第四:营业执照领取后办理。

七、化妆品试用规定?

不许浪费,试一下质地,颜色就好。

八、化妆品上飞机的规定?

乘坐飞机都要通过严格的安全检查,主要禁止易燃易爆危险品管制刀具等被带上飞机,化妆品不属于危险品,但如果化妆品是液体,就只能携带100ml登机。

九、菲律宾化妆品价格?

菲律宾比香港便宜,但是菲律宾太高档的货没有.像一些顶端的牌子LAMER或者SK2等在菲律宾都没有.菲律宾比较多的是欧莱雅.印尼制造的.其次的高档商场里才有倩碧这类的牌子.比香港的要便宜一些.但是质量和保质期不敢保证,因为菲律宾市面上的东西一半都是过期的和中国假货。

十、丸美化妆品的价格?

丸美的价格统一比较走向高端化,丸美的雪绒花和弹力是最好用的,纯白之恋一套在1300多!